朱某某,中共党员,江苏省无锡市环境监察局原副局长。2019年2月,朱某某被群众举报,反映其在对某企业进行环境监察执法中收受老板礼品。无锡市纪委初核发现,朱某某还涉嫌重大违法问题,对其进行党纪立案,同时,该市监委将朱某某涉嫌违法问题指定滨湖区监委管辖。
经查,2017年6月至11月,朱某某因购房先后多次向两家被监管单位借款共计300万元,截至案发,尚有260万元未归还。其所购房产也未按规定向组织申报。
2013年2月至2019年1月,朱某某先后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取现金或购物卡共计67.5万元。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提供: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纪委监委 漫画:洪加福